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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3民初3910号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08月12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