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203民初3910号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08月12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