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26民初1536号
原告: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3单元16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1373024D。
法定代表人:黄卫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坪坝营镇坪坝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6226438XY。
法定代表人:李东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兵,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视空)与被告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丰三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日经审批延长审限6个月。后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2月1日中止审理,2020年4月8日恢复审理。2020年4月23日应武汉视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鉴定机构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书。2021年6月4日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鉴定机构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补充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书面答复说明,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6日作出书面意见。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视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芳、李峰,被告咸丰三特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焯煊、邱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视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工程款29380407.05元。事实及理由:武汉视空是具有建设资质的建筑企业,从2011年起至2017年期间依法与咸丰三特签订了三十余份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双方对单价约定清楚且对工程量无异议。合同签订后,武汉视空按约定入场施工,完成工程20处,分别是恩施坪坝营客栈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已履行完毕且无异议)、老街A3.A4.A5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老街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老街酒店厨房水电安装工程、足疗会所装饰装修工程、足疗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民宿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景区集散中心(VIP会所)装饰装修工程、四洞峡山庄涂料维修景区维修工程、老街客栈装饰改造工程、林场宿舍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VIP游泳池工程、老街沿河栈道、老街及四洞峡山庄河道污水管网工程、老街戏台装修装饰工程、还建房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街道照明系统工程、老街B区商铺装饰装修工程、老街B区商铺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增加施工)、53亩地市政工程管网、电缆工程、老街园林景观工程,完成工程总价值为56462388.01元。由于咸丰三特自身原因,另有13处未完工工程要求停止施工。该13处工程分别为:村落园林景观工程、53亩地园区道路工程、A9室内装饰装修工程、53亩地A6、A7、A10、A11、A12、A19、A21栋装修工程、老街D2-D9栋装修工程、老街C、D区园林景观工程、老街C1-C5栋装修工程、会议中心客房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53亩地集散中心、会议中心栋装修工程、53亩地A1、A3、A4、A9、A13、A14、A15、A17、A18、A22、A23、A24栋装修工程、老街B1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老街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会议中心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该13处工程已完工部分价值17158985.21元。
2018年4月24日,双方就案涉工程召开视空装饰公司咸丰坪坝营工程结算少报漏报沟通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武汉视空对少报部分3737918元补报资料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外的部分4812215.83元另行申报资料进行结算审计,武汉视空已提供资料并向对方提交。
综上,武汉视空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82171507.05元,但咸丰三特仅向武汉视空支付49791100元、支付农民工工资3000000元,尚欠29380407.05元未予支付。案涉32份合同,虽然名称不尽相同,但性质均为建设工程合同,从2011年至2016年,咸丰三特并未就单份合同单独付过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付款,武汉视空无法对所付款项在每一份合同中进行区分,咸丰三特也是将32处工程视作一个整体一并结算,案涉32份施工合同应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
咸丰三特辩称,1、武汉视空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应依法驳回起诉。武汉视空以同一事实于2018年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武汉视空的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本案32份合同所约定的施工项目内容、时间、期限、价款及计算方式均不相同,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看,每份施工合同均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均可单独提起诉讼,并非不可分之诉。工程地点均为咸丰坪坝营旅游景区,所涉合同当事人亦为相同主体,虽然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可以考虑将32起合同纠纷案件并案审理,但不能并案起诉。2、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均为按进度支付,在未审计的情况下咸丰三特只有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义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全部价款的支付条件。3、武汉视空诉称的主要事实不实,应承担举证责任。武汉视空于2017年4月、5月提交的32份施工合同决算、审计资料,所报审计价款总额约6400万元,并在审计承诺函中明确“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少报、漏报项目一律不予计取”。后经审计机构审定初步意见为4700万元左右,截至目前,咸丰三特已支付了工程款49791149.05元,因一直未完成审计工作,咸丰三特支付的工程价款有可能已超过了实际审计金额。4、审理中委托的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明确,存在假定条件式的表述,鉴定所依据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鉴定结论不应当予以采信。请依法驳回武汉视空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定如下:
武汉视空提交的证据:
1、关于坪坝营仿古油漆做法说明、坪坝营项目材质说明、坪坝营人工、主材单价价差说明,是对建筑特殊制作工艺的说明以及坪坝营特殊自然环境的说明,符合客观事实,与坪坝营酒店VIP装饰工程的单位工程主材清单表、坪坝营二期园林及厨房水电主材表及坪坝营项目主材清单表、坪坝营装饰项目主材清单表(装饰)、坪坝营园林项目主材清单表(园林)、坪坝营安装项目主材清单表(安装)能相互佐证,两套主材清单表中有咸丰三特加盖的公章以及原总经理涂志斌的签名,是对部分主材价格的补充约定,与本案具有关联,且主材清单中注明了为暂定价,按现场审计时为准,未损害当事人利益,本院予以采纳。
2、会议纪要,无原件予以核对,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3、工程竣工验收等资料、竣工图中有咸丰三特现场负责人的签名,本院予以采纳。结算书的金额系单方制作,未得到合同相对方的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4、补报结算书4本。对于其中的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等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但结算金额系单方制作,未得到合同相对方的认可,案涉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已经委托鉴定,且与鉴定金额存在差异,对该部分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余内容本院综合进行评析。
咸丰三特提交的证据:
1、合同、结算资料、审计机构出具的分析表,证明内容中的审计机构审定数据并未得到双方认可,本院不予采纳。
2、分项明细汇总表。对于已支付的总金额武汉视空予以认可,对证实已付总额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纳。但对于每份合同支付金额的记录武汉视空不予认可,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单方出据,不具有证明效力,对该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本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进行造价鉴定,湖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第2020WHECC10011号《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2020WHECC10011-1号《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对咸丰县人民法院6.24日来函的回复》,系本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该鉴定意见依据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签证单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及费用定额,2013年《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建设工程公共专业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土石方、基础处理、桩基础、预拌砂浆)》、《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3)、《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恩施州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以及2021年1月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湖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2018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认定问题的复函》作出,鉴定依据充分,虽然第2020WHECC10011号《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但已通过补正及补充鉴定予以解决,并经书面回复予以说明,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竣工图以外双方争议较大的工程内容的工程款项,鉴定机构已将其单列,对于该部分本院综合进行评析。
根据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咸丰三特将坪坝营景区的相关建设工程交予武汉视空进行施工,双方从2011年起至2016年先后签订了33份施工合同,发包方(甲方)为咸丰三特,承包方(乙方)为武汉视空。合同内容分别为:
1、《恩施坪坝营老街A3.A4.A5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老街A3.A4.A5酒店装饰装修、园林施工。第二条:合同工期2012年9月28日-2013年6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484.6083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2、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编制和审计。第四条:甲方指派杜厚胜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乙方指派林杰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500000元整的工程备料款。2、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支付,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甲方应在5天内审核完成进行确认,并在审核完成后5天内将进度款安排到位。3、乙方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整体交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20%的工程款。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包含项目的追加签证、验收报告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竣工结算总价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竣工总价的99%减前期已支付的进度款之间的差额给乙方,剩余1%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恩施坪坝营老街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老街酒店厨房、餐厅及外立面等。第二条:合同工期2013年5月28日-2013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684.8549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编制和审计。3、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09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205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
3、《恩施坪坝营老街酒店厨房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老街酒店厨房水电安装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3月28日-2014年5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58.1283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18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恩施坪坝营足疗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4月18日-2014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198.1914万元(详见工程预算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60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5、《恩施坪坝营足疗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土建改造、屋顶加建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5月1日-2014年6月15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175.9334万元(详见工程预算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50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恩施坪坝营民宿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民宿会所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园林景观照明、路面铺设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4月28日-2014年8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762.594239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30%即228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7、《恩施咸丰坪坝营景区集散中心(VIP会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VIP会所土建改造,室内外装饰装修、安装,园林,步道施工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3年9月18日-2014年4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16.5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最终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2、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编制和审计。3、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09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施工人员及主要机具进场开工七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即万元整的工程备料款。2、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支付,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申报三方签证的工程进度,甲方应在5天内审核完成进行确认,并在审核完成后5天内将进度款安排到位。3、乙方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整体交付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的%的工程款。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包含项目的的追加签证、验收报告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决算审计工作,竣工结算总价经审计、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决算总价的%减前期已支付的进度款之间的差额给乙方,剩余%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8、《坪坝营四洞峡山庄涂料维修景区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外墙涂料翻新画线条,室内涂料翻新,景区道路维修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6月18日-2014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2.3588万元(详见工程预算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现场签证、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老街客栈装饰改造工程(施工合同)》(A3A4A5酒店改造)。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客房涂料维修、走道吊顶改造、墙面质感涂料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10月28日-2015年4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89.5956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0、《恩施坪坝营林场宿舍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一楼木质连廊、屋顶斜屋面、花坛。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30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60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11、《恩施坪坝营VIP游泳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游泳池、平台、更衣间、锅炉房。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10月13日-2016年4月1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5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12、《恩施坪坝营老街沿河栈道、老街及四洞峡山庄河道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沿河栈道、桥、沿河污水管、管道混泥土加固。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7月15日-2016年4月1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82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13、《老街戏台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外装饰、门窗、部分水电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200653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4、《恩施坪坝营还建房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一层木质连廊、花坛。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5月1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1200000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15、《恩施坪坝营街道照明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线路、路灯、光源、亮化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30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480000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16、《恩施坪坝营老街B区商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外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5月28日-2014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46.9538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3、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7、《恩施坪坝营老街B区商铺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增加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楼梯、卫生间、土建改造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6月1日-2014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699649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2、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3、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8、《53亩地市政管网、电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电缆、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88.9228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咸丰三特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9、《恩施坪坝营老街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老街AB区〈酒店、餐厅这块〉)。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路面铺设、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10月28日-2015年4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25.4760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0、《恩施坪坝营村落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园林绿化、景观照明、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4年10月28日-2015年4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486.5860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
21、《53亩地园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路基、路面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18.9563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2、《恩施坪坝营A9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土建改造、室内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家具。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128.1000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23、《53亩地A6、A7、A10、A11、A12、A19、A21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外装饰、部分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183.5610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4、《老街D2-D9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外装饰、部分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16.9142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5、《老街C、D区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园林绿化、景观照明、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86.0639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6、《老街C1-C5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外装饰、部分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664.9526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7、《53亩地A1、A3、A4、A9、A13、A14、A15、A17、A18、A22、A23、A24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外装饰、部分给排水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371.2273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28、《恩施坪坝营会议中心客房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装修、安装、家具。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539.8万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29、《恩施坪坝营老街B1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装饰装修、安装、家具。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567800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30、《恩施坪坝营老街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1、B12栋外立面及商铺室内装修;2、老街B9栋外立面改造、B10栋室内外改造;3、老街餐厅及厨房改造;4、老街配电房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30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2736000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1、《53亩地集散中心、会议中心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外装饰、安装等工程。第二条:合同工期2015年5月28日-2015年12月1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7527286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林杰作为武汉视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32、《恩施坪坝营会议中心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内容:室内装饰、安装、家具。第二条:合同工期2016年4月1日-2016年7月28日。第三条:合同价款1、本工程预算价为7004000元(详见工程预算审核书)。2、此总价为暂定参考价,最终以审计结果为准。3、本工程造价结算依据《湖北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编制和审计。4、本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涂志斌作为咸丰三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武汉视空加盖公章。
上述32份施工合同,除第7份施工合同以外,其余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支付的进度比例均相同。
另,双方最初所签订的《恩施坪坝营客栈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11年4月10日一2011年7月18日,该工程竣工后,于2013年5月13日进行了工程造价审计,双方确认工程价款为9182732元,咸丰三特已全部履行,双方对此无争议。
合同签订后,武汉视空向咸丰三特提供了部分主材的单价表,并制作了《坪坝营酒店VIP装饰工程单位工程主材清单表》、《坪坝营二期园林及厨房水电主材表》(咸丰三特原总经理涂志斌在该2份计价表中注明“人工按100元计,材料暂定清单价,按现场审计时为准”并加盖咸丰三特公章)、《坪坝营项目主材清单表》(涂志斌在表上签名并加盖咸丰三特公章)、《坪坝营装饰项目主材清单表(装饰)》、《坪坝营园林项目主材清单表(园林)》(涂志斌在该2份表上签名)。2015年12月23日,武汉视空向咸丰三特提交《坪坝营人工、主材单价价差说明》,载明:1、由于受恩施坪坝营地埋环境影响,地区常年潮湿,一年四季处于多雨状态,山上条件艰苦,施工进展常年处于缓慢停滞状态,在工期要求下,经常处于抢工状态,导致人工费偏高;2、恩施咸丰坪坝营地区位于山上,离山脚下距离为40KM左右,许多材料不好采购,导致材料运输麻烦价位较高,还有许多材料需要从外地运输,导致材料到位时间较长及材料价格偏高;3、由于受恩施坪坝营气候常年潮湿,许多材料需要做特殊工艺处理,需要做到防潮防腐处理,因此与普通地区材料工艺做法有些不同,导致材料价格偏高。涂志斌在该说明中注明“情况属实”。
武汉视空先后完成了上述1-19项合同内容,2016年,由于咸丰三特股权变动,双方协商对未完工的工程进行了停工处理,之后协议解除了上述20-32项施工合同,并于2017年办理了交接手续。之后,咸丰三特对工程进行了规划整改,武汉视空所施工的工程部分进行了拆除、部分进行了重建、部分进行了改造、部分进行了续建,绝大部分原状已发生变化。2017年4月28日、5月8日,双方对上述建设工程一并申请了工程造价审计,2018年经咨询单位初步审定,上述32份施工合同总送审金额与咨询单位审定金额差异巨大,武汉视空对审定金额中的材料单价及人工单价等存在争议。之后,武汉视空又向咸丰三特补报了少报和未报工程量,但双方对审定价款未能确认。随后,武汉视空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咸丰三特已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外,要求咸丰三特支付欠款32380407.05元。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8)鄂28民初6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案涉32份施工合同为独立的施工合同,每份合同暂定的工程预算价均少于1000万元,远远低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故一审法院对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每份建设工程合同中引发的民事纠纷均不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武汉视空的起诉。武汉视空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鄂民终125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受案诉讼标的额应当在3000万元以上。案涉工程施工地点均为咸丰县坪坝营旅游景区内,所涉合同当事人亦为相同主体,虽可考虑将上述案件合并审理,但是否合并审理应在人民法院依级别管辖立案受理之后所决定事项,由于32份合同中的单个合同诉讼标的额均未达到恩施中院所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受案标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之后,咸丰三特代武汉视空支付了案涉工程的部分农民工工资300万元,此后再未支付,武汉视空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根据武汉视空申请,本院委托湖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坪坝营旅游景区所施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第2020WHECC10011号《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坪坝营旅游景区所施工工程”造价鉴定金额54132703.62元。其中合同内鉴定金额:50194824.6元;发承包双方已签字签证单金额:946069.2元;发包方未签字签证单金额:2991809.82元。并作出鉴定说明:1、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停止后,有新的施工单位进场,对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原施工的工程进行了改建,未施工完的工程,新的单位进场后进行了重修,原始施工状态不复存在,鉴定人只能根据现有的质证资料进行分析、计算。2、合同约定计价方式采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2008)》及费用定额的工程,人工费的调整按鄂建文[2012]85号文执行,工程取费依据为2009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按2013年《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湖北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的工程,人工费执行定额价,工程取费依据为2013年武汉市土建取费表。3、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坪坝营项目部2015年12月23日关于“坪坝营人工、主材单价价差说明(经发包方代表涂志彬签署意见:情况属实)”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地点离山脚距离40KM左右,上山条件艰苦;受地理环境影响,气候常年潮湿等。鉴定人据此对材料价格采用以下取定原则:鉴定资料中经发包方代表签署意见且意思表达明确的,按签署意见取定;发包方代表意思表达不明确或未签署意见的,结合上文阐述情况和市场询价取定。4、根据贵院2021年1月7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关于湖北信永中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2018年4月24日的会议纪要认定问题的复函》内容,所涉及的四本结算书的真实性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鉴定人将属于合同预算内的项目和预算外的签证单以及未签字签证单的内容分开鉴定,计入鉴定总金额。鉴定意见书所附《鉴定金额汇总表》中对单份合同工程造价及补报工程造价进行了分析说明,其中:一、合同内工程1、恩施坪坝营老街A3、A4、A5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土建3866211.04元、安装1959367.4元,合计5825578.44元;2、恩施坪坝营老街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土建5395710.51元、安装418664.29元,合计5814374.8元;3、恩施坪坝营老街酒店厨房水电安装工程,安装382091.1元;4、恩施坪坝营足疗会所装饰装修工程及补充合同,土建2108918.72元、安装160206.29元,合计2269125.01元;5、恩施坪坝营民宿会所装饰装修工程,土建7194155.29元、安装672916.53元,合计7867071.82元;6、恩施咸丰坪坝营景区集散中心(VIP会所)装饰装修工程,土建3564590.77元、安装162444.49元,合计3727035.26元;7、坪坝营四洞峡山庄涂料维修、景区维修工程,土建85203.65元;8、恩施咸丰坪坝营老街客栈装饰改造工程,土建1010474.24元;9、恩施坪坝营林场宿舍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土建535784.9元;10、恩施坪坝营VIP游泳池工程,土建606742.72元;11、恩施坪坝营老街沿河林栈道、老街及四洞峡山庄河道污水管网工程,土建877366.15元;12、老街戏台装修装饰工程,土建2048143.41元、安装112232.02元,合计2160375.43元;13、恩施坪坝营还建房外立面装饰装修工程,土建1562846.45元;14、恩施坪坝营街道照明系统工程,安装156450.16元;15、恩施坪坝营老街B区商铺装饰装修及补充合同工程,土建2191043.67元;16、53亩地市政管网、电缆工程,安装505102.27元;17、恩施坪坝营老街园林景观工程,土建1644049.1元、安装98438.77元,合计1742487.87元;18、恩施坪坝营村落园林景观工程,土建1375728.25元;19、53亩地园区道路工程,土建663550.59元;20、恩施坪坝营A9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土建324586.53元、安装56835.53元,合计381422.06元;21、53亩地A6.A7.A10.A11.A12.A19.A21栋装修工程,土建382104.86元;22、老街D2-D9栋装修工程,土建897647.36元;23、老街C、D区园林景观工程,土建230443.29元、安装225865.84元,合计456309.13元;24、老街C1-C5栋装修工程,土建1842957.36、安装99408.55元,合计1942365.91元;25、53亩地A1、A3、A4、A9、A13、A14、A15、A17、A18、A22、A23、A24栋装修工程,土建674104.99元;26、恩施坪坝营会议中心客房部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土建460177.01元;27、恩施坪坝营老街B12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土建1286142.66元、安装83358.2元,合计1369500.86元;28、恩施坪坝营老街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土建730401.66元、安装535671.66元,合计1266073.32元;29、53亩地集散中心、会议中心栋装修工程,土建86014.58元;30、恩施坪坝营会议中心公共区域装饰装修工程,土建79514.14元;二、合同内补报2841157.6元;三、合同外签证946069.2元;四、签证未签字部分2991809.82元。
咸丰三特对该鉴定意见向鉴定机构提出异议,鉴定机构针对所提出的异议对鉴定意见书作出调整,将“坪坝营老街A3、A4、A5酒店装饰工程”摄像机、部分配电箱暂从鉴定总金额中调出,按实际询价确定。2021年6月15日,鉴定机构结合本院作出的现场堪验笔录及堪验照片作出第2020WHECC10011-1号《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摄像机金额为9166.32元、配电箱金额为196735.77元,合计205902.09元,扣减2021年2月4日鉴定意见书中“摄像机和配电箱”鉴定金额1107009.39元,差额为-901107.3元,此项差额从2021年2月4日鉴定意见总金额中调减,工程造价鉴定总金额为53231596.32元。其中合同内金额49293717.3元,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签证单金额946069.2元,发包方未签字签证单金额2991809.82元。
针对鉴定意见书中的第“二、三、四部分”的工程量与“第一部分”工程量的关系,是否存在包含,本院向鉴定机构发函询问,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10日作出书面答复,说明:1、鉴定金额汇总表中序号为1-30项的项目内容,工程量依据发包方签字的竣工图进行鉴定。2-1、合同内补报工程内容(共13项)属于竣工图范围,未列入汇总表1-30项内容,根据当事人申报口径及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鉴定,金额单列。合同内补报工程合计金额为2841157.6元。2-2、合同外签证(共35份签证单)内容不属于竣工图范围,未列入汇总表1-30项内容,发包方签署了意见,根据当事人申报口径及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鉴定,金额单列。合同外签证合计金额为946069.2元。2-3、签证未签字部分(共22项申报单)除下列3项外,不属于竣工图范围,未列入汇总表1-30项内容,发包方未签署意见,根据当事人申报口径及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鉴定(仅供法院参考)。第1项:《恩施坪坝营老街A3、A4、A5酒店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于排气管道的拆除移位属于竣工图范围,见A3酒店竣工图序号06、07、10、11号图纸,图中有标注。此项内容金额为42898.87元。第13项《恩施坪坝营老街园林景观工程》合同关于增加木亭子属于竣工图范围,见恩施坪坝营老街园林景观图中LD-04.3-LD-04.5图纸。木亭子金额为508641.97元。第18项《53亩地A1、A3、A4、A9、A13、A14、A15、A17、A18、A22、A23、A24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第三项、A13、A14、A15二楼安装木栏杆属于竣工图范围,见53亩地A1、A3、A4、A9、A13、A14、A15、A17、A18、A22、A23、A24栋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P13.3、P14.3、P15.3。安装木栏杆项目金额为53554.43元。签证未签字部分合计金额为2991809.82元,其中属于竣工图范围(第1项、第13项、第18项申报单)金额为605095.27元,不属于竣工图范围金额为2386714.55元。
另查明,1、案涉足疗会所、老街商铺等工程完工后,咸丰三特交给了湖北美立方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运营,湖北美立方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需对部分工程进行改造,就“坪坝营老街商铺及戏台小吃街装饰改造工程”与武汉视空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将该部分装饰改造工程交给武汉视空完成。
2、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完工后,武汉视空向咸丰三特出具了竣工图,咸丰三特施工负责人杜厚胜在竣工图上签名备注、恩施星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咸丰分公司签章确认。
3、鉴定意见中第三部分合同外签证的工程内容,均有咸丰三特施工负责人杜厚胜签名备注,并附相关图纸及照片等资料;第四部分工程内容,武汉视空出具的签证单中无咸丰三特的签证。
4、双方确认,咸丰三特就案涉32份合同已累计向武汉视空支付工程价款43608400元(含代付农民工工资300万元,不含双方无争议并已履行完毕的施工合同价款918.27万元)。
本院认为,咸丰三特与武汉视空签订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武汉视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案涉32份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32份施工合同在一案中一并起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二、咸丰三特应否向武汉视空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价款的确定。
一、关于案涉32份施工合同在一案中一并起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案涉32份施工合同,虽相互独立,但合同性质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当事人为相同主体、施工地点均为咸丰县坪坝营旅游景区内,各份合同履行义务期间也存在重叠,咸丰三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履行阶段性的支付义务,每份合同的支付情况并不能严格区分,双方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便于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武汉视空将32份施工合同在一案中一并起诉的诉讼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与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驳回起诉的裁判意见并不冲突,对咸丰三特提出程序违法应驳回起诉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咸丰三特应否向武汉视空支付工程价款以及工程价款的确定。
案涉第20-32项施工合同,因不能归责于施工方的原因停止施工,双方协议解除了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以下简称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本案中,武汉视空提交了工程验收报告,咸丰三特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咸丰三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涉第1-19项施工合同,武汉视空已按合同完全履行,经验收合格,并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的规定,咸丰三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工程价款的认定。其中:
一、关于工程单价。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取费依据,并约定按审计结算。之后,由于施工地点(咸丰县坪坝营景区)特殊的地理环境造成工程成本的增加,双方对人工及部分材料单价作了另行约定,且有咸丰三特加盖公章及原总经理涂志斌的签名。武汉视空主张在鉴定过程中就部分材料单价以补充约定为依据,符合客观事实,且所约定的主材清单中注明了“为暂定价,按现场审计时为准”,并未损害当事人利益,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清单中没有具体参数的摄像机、部分配电箱,以实物参照市场价确定单价,对于其他主材单价以数份约定中价格较低的单价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市场行情和客观自然条件。对于鉴定意见中的计价金额,本院予以确认,对武汉视空主张按照鉴定意见的计价金额确认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支付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程量的问题
审理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武汉视空提供了有咸丰三特施工负责人杜厚胜签名和监理公司签章确认的竣工图,以及有杜厚胜签名备注的签证单,鉴定机构以竣工图以及签证单为依据作出的工程量的认定,符合事实及建设工程的相关规范,经本院核对无异,对合同内的工程量、合同外签证的工程量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鉴定机构单列的无签证的第1项、第13项、第18项工程内容由于本属于竣工图范围内,应纳入案涉工程量进行计算。对于无签证的工程量,由于案涉工程因客观原因大部分原貌已不复存在,且部分内容与湖北美立方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和武汉视空签订的“坪坝营老街商铺及戏台小吃街装饰改造工程”存在重复申报的可能,武汉视空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确认是否为案涉工程以及实际的工程量,对该部分内容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工程单价、工程量,结合《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坪坝营旅游景区施工工程造价补充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机构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对咸丰县人民法院6.24日来函的回复》,对案涉32份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本院合计认定50844881.77元,即鉴定总金额53231596.32元-未签证的工程价款2386714.55元。咸丰三特已支付工程款43608400元,扣减之后尚欠7236481.77元,应予支付,对于武汉视空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236481.7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702元,由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247元,由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455元;鉴定费500000元,由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由咸丰三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建华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娄高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