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执40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69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
被执行人: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3单元16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71373024D。
法定代表人:黄卫峰,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鄂2826民初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视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沙正友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韦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