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2667号
申请人: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宋辉,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曾国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期限一年。
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