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与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6754号
原告: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宋辉,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章,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振兴路22号2栋310号。
法定代表人:曾国勇,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与被告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月8日被成都市金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下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予以注销登记。2019年4月30日,原告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向本院递交立案材料,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章同意先行调解,并签署《先行调解告知书》,本院对其起诉材料予以登记。2019年6月3日,本院对本案予以受理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在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的当日(2019年4月30日),被告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5元,全额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