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递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金利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苏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艺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