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升华消防装饰室内配套有限公司

***与武汉升华消防装饰室内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1民初2168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0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务农,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会柱,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升华消防装饰室内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唐蔡路阳光美邻2栋3-9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升华消防装饰室内配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武汉升华消防装饰室内配套有限公司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申宝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