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五彩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12民初644号
原告:武汉五彩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3区4栋4号(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5009402P。
法定代表人:张锁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康,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96303882H。
法定代表人:林启生,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五彩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彩石公司)与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彩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禾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彩石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禾林公司支付欠付货款12736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73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从起诉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原告于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向被告“武汉地铁野芷湖车辆段运用库”项目供应玻镁板、硅酸钙板等建筑材料。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原告供货金额为275160元,被告截至起诉之日仅支付147800元,剩余尾款12736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禾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及销售单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被告确认差欠原告货款,对原告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但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确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且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照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五彩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36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