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
法定代表人:林启庄,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上诉人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2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禾林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灯具开关插座供货合同》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施工现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应当根据管辖协议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为野芷湖车辆段,该施工地属于武汉市洪山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约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禾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黄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