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570号 原告: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申路420号2幢1023室。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原告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915885元,同时支付货款利息(以29158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3.判令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补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8日、8月18日,原告与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签署了两份《工业产品购销合同》。7月18日,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向原告购买各种电器价款为431885元。8月18日,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向原告购买各种电器价款为2794000元。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是武汉地铁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接受分包后,成立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负责项目具体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保质保量履行了合同义务,上述电器经原告到场安装全部用于武汉地铁工程项目的规定部位。后该项目通过验收,并运行至今。但是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仅付款310000元,尚欠2915885元未付。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系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设立的项目部,相应的付款责任应由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是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其认缴且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告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2份《工业产品购销合同》,虽然该2份合同上均加盖了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经询问原告,其表示并未查询到关于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的工商登记信息。因此,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不是明确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原告对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有沪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武汉地铁工程项目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海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冷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