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7行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集镇*集街。
法定代表人*向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再新(特别授权),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红(特别授权),该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和平(特别授权),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
上诉人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诉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8)鄂0703行初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起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振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邹围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