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62号
申请人:武汉艾特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路21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5107551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天工(广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怡乐路1号3栋501室-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353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艾特纸塑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天工(广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账户7699********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由中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武昌区***达汽车修理服务部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天工(广东)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账户7699********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2,2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