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燎原工业村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照,总经理。
被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鄂0113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申请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执行款4101513元,其中的2097826元抵偿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指定的陈莉购买被申请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天地4-2-2601号、4-2-2602号、4-2-2603号、4-2-2802号、4-1-2202号房屋购房款,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已将陈莉所购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天地4-2-2601号、4-2-2602号、4-2-2603号、4-2-2802号、4-1-2202号房屋的购房款余款2000000元交至法院的案款账户;二、被申请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90天内将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天地4-2-2601号、4-2-2602号、4-2-2603号、4-2-2802号、4-1-2202号房屋不动产产权证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陈莉名下;三、若被申请执行人***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要求恢复执行,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四、一审诉讼费31469元、执行费43415元共计74884元由被申请人***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与***顺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113民初1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元
审判员 李学善
审判员 黄 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童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