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3民初1146号
原告:**均,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燎原工业村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照。
原告**均与被告***顺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均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珍
审 判 员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王进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