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

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民初4551号之一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燎原工业村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春照,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44元、保全费2,316元,合计5,660元,由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昀晅
书 记 员  田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