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1681号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中乡阳燎原工业村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
法定代表人*通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由被告支付货款等合计人民币933912.20元。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承认欠款事实,要求延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货款9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差旅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970000元。该款于2010年7月23日付350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付300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320000元。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将未到期的款项提前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二、双方之间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及余货,另行协商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131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6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69.50元,由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才水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