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初字第1681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中乡阳燎原工业村工业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

法定代表人*通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201072向本院起诉,请求由被告支付货款等合计人民币933912.20。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承认,要求延期给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强盛涂料有限公司货款900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0元、差旅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970000元。该款于2010年7月23日付350000元;于2010年8月31日前付300000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付320000元。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将未到期的款项提前申请法院一并执行。

二、双方之间如有产品质量问题及余货,另协商解决。

三、案件受理费1313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6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569.50元由被告浙江全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黄才水

 

 

 

二○○年二十

 

代理书记员   *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