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3347号之一
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4668364D。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冰,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0071XXXXX。
被告: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南山中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71041807R。
诉讼代表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浩,男,汉族,生于1990年11月14日,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0111XXXXX,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6日向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812元,减半收取7,406元。
审 判 长  高 鸿
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
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魏久江
书 记 员  刘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