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6878号
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4668364D。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冰,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7日,住湖北省罗。
被告: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永兴社区
诉讼代表人: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尊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鸿
审 判 员  肖曼捷
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魏久江
书 记 员  刘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