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金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财保43号
申请人:江西金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缪家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LRJ9E。
法定代表人:缪前义。
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4668364D。
法定代表人:王文。
申请人江西金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金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万海花坐落于莲塘镇XX栋X单元XX室房屋一套、坐落XX楼XX室房屋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卫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