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保224号
申请人:江西金前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缪家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GLRJ9E。
法定代表人:缪前义。
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24668364D。
法定代表人:王文。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赣0121执保1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的银行存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已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6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万海花坐落于莲塘镇XX路XX号X栋X单元X室房屋一套、坐落于君悦府服务型公寓楼X室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岸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