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417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山产及研发项目6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琪,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2022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峰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