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6栋16层办公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