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6栋16层办公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武汉卡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