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1614号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荣港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强。
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瑶盖。
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2019年3月13日,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于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故该费用予以免缴。
审判员 黄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