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422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对原告(反诉被告)崇州市崇阳海天建筑机件租赁站(以下简称:海天租赁站)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崇州建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川018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22)川018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第6页第13行的:“…年5月7日。另外…”更正为:“…年11月8日。另外…”。将第7页倒数第6行的:“…以604473.64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租金612473.42元全部付清之日止)…”更正为:“…以604473.64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租金612473.42元全部付清之日止)…”。
审判员 李 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