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2民初125号之一
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新桥村5组101号。
法定代表人:尹立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瑶盖。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尔丽,女,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2022年3月7日,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0.5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710.5元,由原告成都龙泉永发页岩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定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琴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