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457号之一
原告:成都锦城磊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3楼34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盖。
原告成都锦城磊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锦城磊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46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锦城磊鹰建材有限公司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唐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