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崇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8066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崇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崇州市某某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68元,由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