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鄂民终791号
上诉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原审被告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钟宜钢结构有限公司、李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7月31日,上诉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宜昌钟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辉献
审判员 杨豫琳
审判员 陈 茁
书记员 张思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