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2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月7日生,汉族,***人,居民,住***。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日生,汉族,***人,居民,住该本县。
被执行人:胡武,男,1969年9月9日生,汉族,***人,居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8日生,***人,居民,住本县。
被执行人:咸宁市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红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咸宁市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咸宁市南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12民终3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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