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5民初2624号
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387号。
法定代表人:*国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娟,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7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和解,纠纷已解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3元减半收取2332元由原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