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5财保76号
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西段387号。
法定代表人:*国防。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万元或等数额财产采取冻结、查封。申请人提供其公司名下的车辆豫E×××××、豫E×××××、豫E×××××作为抵押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赛秦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安阳市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E×××××、豫E×××××、豫E×××××车辆。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