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执他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春梅。
被执行人:嘉鱼县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茂发。
湖北嘉安控股集团嘉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嘉鱼县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嘉鱼县人民法院(2018)鄂1221民再5号民事调解书由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
嘉鱼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赤壁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志刚
审判员 姚 兴
审判员 周炜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