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产集团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22509号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湖北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41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208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