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7民初2347号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负责人:***。
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