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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717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2月24日,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