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13717号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上海邦信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2月24日,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