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1民初267号
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30号(老246号)。
法定代表人:谭忠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星时光音乐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园S-2幢4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星时光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武汉市拓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萍
审判员*红
审判员杨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