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创新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与武汉市创新装饰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38942号
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创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圣国。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层XXX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创新装饰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8.50元(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市闸北区朝阳照明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童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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