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义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义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玉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民初3220号
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1-2层4档。
法定代表人:汪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权,武汉中特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玉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陈若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玉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由原告***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睿
人民陪审员  张俊良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