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81民初59号
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法定代表人:陈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农村信用社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L。
法定代表人:周光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十堰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特区新区太极剧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80923963M。
法定代表人:周忠云,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杰,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和韵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光林
审判员 姜永波
审判员 荣志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钱文静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