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

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与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法定代表人:杨正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都市花园。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60430003X。等案件。

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新区太极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80923963M。

法定代表人:周忠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农村信用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L。

法定代表人:周光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及1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陆续分别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1400余万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98417.32平方米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其中的53730.13平方米土地委托十堰市联合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后,确定价值为4133.03万元。现对该53730.13平方米土地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以评估价4133.03万元作为保留价,拍卖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98417.32平方米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其中的53730.13平方米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李晓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