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恢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法定代表人:杨正斌,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37号。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法定代表人:王绍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新区太极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80923963M。
法定代表人:周忠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农村信用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L。
法定代表人:周光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13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980余万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逾期,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付。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98417.32平方米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其中的53730.13平方米土地委托十堰市联合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后,确定价值为4133.03万元。本院委托湖北诚丰拍卖有限公司以4133.03万元的评估价格为保留价进行拍卖,经第一次拍卖后流拍,本院在4133.03万元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下调7%,以38437179元的价格为保留价予以拍卖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拒接收流拍土地,为此对该土地以流拍价38437179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三次拍卖(变卖)而流拍。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按流拍价接收该土地。并于2021年5月13日将以物抵债超出标的部分1265657.80元中的277937.80元交至我院账户中(其中987720元被我院(2021)鄂0381民初5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冻结在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处)。
另查明:执行中,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2021)鄂0381执804号一案也进入执行程序。对生效文书确定的抵押土地23287㎡享有优先受偿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流拍价38437179元,将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53730.13㎡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30443.13㎡(计21778101.90元);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3287㎡(计16658821.19元),因涉及规划该土地暂不能进行分割,由二申请执行人对该土地按份共有。
二、裁定送达之日起,该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红
审判员 李晓勤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