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81民初505号
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当山特区***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88201849T。
法定代表人:***,该行总经理。
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