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新区太极剧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农村信用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