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81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建祥建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779824n。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0年9月2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太极湖新区太极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08092396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农村信用社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65483062l。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1340号、1951号民事调解书,及18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6月2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3522928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49053元、负担执行费40618元。逾期,被执行人十堰市和韵置业有限公司、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付。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有98417.32平方米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及三辆奔驰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鄂c8z300、鄂c8z078、鄂clk2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武当山特区石家庄村的98417.32平方米出让土地(证号:武土国用2012第142号)及三辆奔驰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鄂c8z300、鄂c8z078、鄂clk266)。
二、查封土地由被执行人湖北和韵文化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变卖、转移等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3条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