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民初15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国、邱玉齐,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
被申请人:方松,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申请人:黄石金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亚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3440422M。
法定代表人:方见,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松、黄石金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29-6号房屋(产权证号:02××21)、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房屋(产权证号:20××90)、位于黄石市、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房屋20××91)、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南路**琥珀山庄******房屋于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99-101号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72**)、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室4、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房房屋权第00294**);封被申请人方松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花湖大道30号A1、A2、A3、A6、A7号楼A2-2-3201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75**)、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89-6-1208号房屋(产权证号:02××84)。申请人***及担保人林雪珍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4栋2804室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港字第××号)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29-6号房屋(产权证号:02××21)、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26-2-13号房屋(产权证号、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房屋、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24-1-15号房屋(产权证号:20&ti、位于黄石市亚光新村**房屋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南路43号琥珀山庄24栋1单元501室房屋、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街道桂林南路**琥珀山庄******房屋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72**)、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41室4-1-2904室房屋(产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294**);请人方松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花湖大道30号A1、A2、A3、A6、A7号楼A2-2-3201室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鄂20**黄石市不动产权第00175**)、黄石港区黄石大道189-6-1208号房屋(产权证号:02××84);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林雪珍名下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4栋2804室房屋(产权证号:黄房权港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代雯莉
书记员邝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