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美集公司)与被告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清雅筑公司)、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来公司)、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嘉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983号
原告:***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号(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刘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马池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丰波。
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D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鲲。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4号武汉天翔灯饰商城一楼C区C-01铺位。
经营者:刘腾平。
原告***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美集公司)与被告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清雅筑公司)、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来公司)、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嘉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亮美集公司诉称:“广州亮美集灯饰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4日注册成立,于2014年6月6日工商变更登记为“***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是生产“亮美集”品牌的LED灯饰、灯具大型生产、销售厂商,冠名的“亮美集”产品品牌早已取得了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原告于2017年11月下旬发现,被告怡清雅筑公司开发所属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的恒大城楼盘亮化工程项目中,已安装的数量巨大的LED灯具中,使用了假冒原告专有的注册商标的产品标识。据原告查核,该项目亮化工程系被告怡清雅筑公司发包大来公司、大来公司转包嘉美经营部施工、嘉美经营部委托他人安装,而该等灯具产品并非原告提供、也非原告授权许可生产,依理依法,在现无合法来源或无法定免责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定是各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各被告应构成共同严重的注册商标侵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依法于2017年11月23日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也进行了其他相关取证。各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制造、销售、安装、使用大量假冒原告专有的知名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仅误导其他客户和普通消费者、造成他们误解、严重影响原告一直良好的商誉,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严重违法、侵权。因此原告亮美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安装、使用侵犯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并登报声明,以消除恶劣影响;二、判令各被告立即消除侵权影响,即共同拆除、销毁已安装在被告怡清雅筑公司开发所属的武汉恒大城楼盘亮化工程项目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侵权产品以及库存的未安装的半成品、成品、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三、判令各被告共同承担赔偿原告各被告共同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开支34923.7元(其中已付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500元、部分已发生的差旅费12423.7元),二项共计334923.7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根据法[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畅
审 判 员  彭露露
审 判 员  陈 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佩佩
书 记 员  彭龙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