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5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D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芬,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伟,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会,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来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来公司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支票存根、进账单、发票、转账凭证、企业信用报告等新证据,其中收款人为武汉市运光光源器材有限公司多张支票存根上有***的签名,与大来公司有转账往来的常州市伟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为***。故本案有必要追加上述两公司进一步查明2004年1月10日大来公司向***出具的《欠单》上的金额是否已全部或部分偿还。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8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来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刘 隽
审判员 蹇鹏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毛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