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2291号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号(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特别授权代理),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贾飞,董事长。
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D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圆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4号武汉天翔灯饰商城一楼C区C-01铺位。
经营者:***,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湖南省临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三江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2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露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余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