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民初447号之一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梅子垭村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源世界中心D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姜鲲。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顺道街144号武汉天翔灯饰商城一楼C区C-01铺位,经营者***。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梅子垭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8)鄂05民初447号民事裁定,驳回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民辖终117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武汉市硚口区嘉美照明器材经营部撤回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4元,减半收取3162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