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503执122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月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执行人: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1870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5民终721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被执行人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成都齐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2814元(大写贰仟捌佰壹拾肆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帅